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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5民初6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山东安志药业有限公司与济南天赐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安志药业有限公司,济南天赐物流有限公司,山东藏域云路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5民初6580号原告:山东安志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开发区华阳路留学人员创业园B-510室,组织机构代码72498622-3。法定代表人:赵清涛,经理。被告:济南天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北外环泉胜科技园内泉胜物流大市场东区18号,注册号370105200145484。法定代表人:王景海,经理。第三人:山东藏域云路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皇镇西327国道南,注册号91371702334468228U。法定代表人:林成保,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安志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天赐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藏域云路饮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安志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 文人民陪审员  滕秀芝人民陪审员  朱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金 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