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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2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与黄德庆、熊焕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黄德庆,熊焕英,黄景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2民初37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单位住所地:市胜利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星,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辉,工作单位:农行老河口市支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德庆,男,1961年12月9日生,汉族,住老河口市,被告:熊焕英,女,1968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老河口市,被告:黄景渠,男,1971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老河口市,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与被告黄德庆、熊焕英、黄景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于2017年8月7日撤回对被告黄德庆、熊焕英、黄景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30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负担。审 判 员 贺 庆人民陪审员 李 博人民陪审员 曹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黄飞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