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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卢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02刑初179号公诉机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以赣章检公诉刑诉[2017]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凤至、代检察员肖康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9日,被告人卢某虚构其可以帮助不符合条件者办理公租房的事实,编造“送礼”、“走关系”等理由,分别骗取被害人蒋某1、蒋某2人民币15000元、10000元。因担心被告人卢某无法办理公租房,2015年12月4日,被害人蒋某1催促卢某归还了人民币19000元(其中10000元归还蒋某2)。2015年12月21日,被告人卢某再次以办理公租房需要“走关系”为名,骗取被害人蒋某2人民币10000元。2016年2月25日,卢某谎称已帮蒋某2审批好公租房,以“送礼”为名骗取蒋某2人民币2000元(案发前归还了1000元)。综上,被告人卢某共骗取被害人蒋某1、蒋某2人民币17000元,该款均被被告人卢某用于赌博及日常开销。2016年5月13日,被告人卢某经民警通知后至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东外派出所接受讯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被害人陈述;2、辨认笔录、提取笔录;3、证人证言;4、书证等其他证据;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卢某在法庭上对起诉书指控其诈骗被害人蒋某2人民币1000元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解称其收取二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6000元,其中1000元是借款,剩余15000元是用于帮助二被害人代办公租房,不构成诈骗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9日,被告人卢某虚构能通过他人为不符合条件者代办公租房的事实,以“走关系”、“送礼”等为由,分别骗取被害人蒋某1、蒋某2人民币15000元、10000元。后因担心被告人卢某无法代办到公租房,被害人蒋某1于同年12月4日催促被告人卢某归还人民币19000元(其中人民币10000元归还被害人蒋某2)。同年12月21日,被告人卢某又以能帮被害人蒋某2代办公租房为由,骗得被害人蒋某2人民币10000元。2016年2月25日,被告人卢某以代办的公租房已通过审批还需送礼为由,再次骗得被害人蒋某2人民币2000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1000元)。综上,被告人卢某共骗取被害人蒋某1、蒋某2共计人民币17000元,所骗款项用于打麻将、日常开销等。2016年5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卢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5月19日,被告人卢某的亲属代其向二被害人各退还人民币11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蒋某1的报案笔录及陈述证实,2015年11月初,她通过微信认识卢某,对方称能弄到公租房。因她和她姐姐蒋某2名下都有房,不符合办理公租房的条件,卢某说出钱就可以。城市户口办理公租房需交15000元,这笔钱卢某自己挣几千元辛苦费,其余的交给卢在房产局主管公租房的一大哥。之后,她和蒋某2共给了卢某25000元,要求卢帮她和她老公、姐姐各办一套公租房,并提供了户口、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卢某收完钱后,就不怎么接她电话,问卢办理公租房的进展情况,对方也比较敷衍。于是,她找卢某要回之前的钱,当时卢从ATM机取款15000元,对方以身上没钱用为由,只给了她14000元(其中10000是给其姐姐的)。对方怕她继续催债,骗她说帮其老公办理的这套公租房不收费,还说可以继续帮她姐姐办理公租房。2015年12月底,她姐姐又给了卢某10000元办理公租房。过了一段时间,卢某说事情已办好需几千元送礼,她姐姐给了卢2000元。卢说2016年4月31日一定能拿到公租房的钥匙,否则会把钱退回来。到了约定时间卢又说要找他大哥才能把钱拿回来,并开始不接她电话,最后还把她的电话设成黑名单。2、被害人蒋某2的报案笔录及陈述、短信记录截图证实,她是通过其妹妹蒋某1认识卢某,当时卢某还带她们去参观湖边镇卢一朋友的公租房。因她名下有房产,卢某称只要出钱,其可以找关系为不符合条件者办到公租房,对外办一套公租房要18000元,优惠给她们只需15000元,先交10000元的现金,办好事情拿到钥匙后再支付剩余的5000元。2015年11月29日中午,她把10000元及办理公租房所需的资料给了卢某,对方称2016年4月份公租房就会摇号。之后,她通过朋友打听到2016年公租房的办理没这么快开始,她妹妹找卢某要回10000元。过了几天,她妹妹又说卢某可以办到公租房,她填好资料并转账了10000元给卢。2016年3月份,卢某说公租房已经批下来,还需2000元买烟送人,她在赣州公园给了对方2000元现金。2016年5月初,因公租房的钥匙还未拿到,她们找卢某,对方一开始说好忙,到后来电话也不接,并以各种理由躲避她们。3、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她和卢某于2015年5月份认识,7月份成为男女朋友,直到2016年4月份才分手。2016年2月份,卢某说想帮亲戚办理公租房,正好她认识“郭院长”(郭某)知道办理公租房的程序,她就带卢某一同去见郭某,并让对方帮他们看下卢某准备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申请的条件。对方看了资料后,告诉他们申请人都不符合条件。他们俩就这一次找过郭某,后来卢某说材料不符合条件,就不愿帮他亲戚办理了。她不知道卢某后来有没有单独找过郭某,但卢某跟郭某根本不熟也没有对方的联系方式。4、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他是三康医院党支部书记、副院长。他跟卢某的关系一般,甚至不知道对方的具体姓名,平时也无任何联系。2016年3月份的一天,卢某和他老婆(姓谢)到他办公室,拿出二份还是三份申请公租房的材料,让其帮忙看下填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他当时并未细看卢某带来的材料,只是告诉他们申请公租房需要哪些条件、准备哪些资料等。他不能帮助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办理公租房,也未和卢某说过帮卢办理公租房,更未从卢某处拿过好处。因为公租房的事情,卢某就找过他这一次,之后,他们因为朋友聚会还见过两、三次,但都未提及办理公租房的事情。5、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蒋某1、蒋某2辨认被告人卢某就是诈骗她们钱财的男子。6、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及刑事摄影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卢某驾驶的起亚K2轿车内扣押到3份保障性申请审核表(表内填写名字分别是蒋某1、刘某、肖某2慈)、1本职工养老保障手册、1本职工养老保障待遇证、身份证、户口本等物品,并将扣押的物品分别返还被害人蒋某1、蒋某2。7、银行卡历史明细清单、个人活期一本通账户明细证实,账户名为肖某3(系蒋某1的儿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于2015年11月29日跨行汇款15000元、账户名为蒋某2的中国建设银行活期一本通于2015年12月21日ATM转账10000元至卢某的账户及账户名为蒋某2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于2016年2月25日ATM取款2000元的情况。另外,账户名为卢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于2015年12月4日在赣州文清支行分4次取款共计2万元的情况。8、收条证实,2016年5月19日,被告人卢某的亲属代其向被害人蒋某1、蒋某2各退还人民币11000元。9、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卢某作案时已年满十八周岁。10、归案经过证实,2016年5月13日12时许,经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民警电话通知,卢某主动到该所接受调查。11、被告人卢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他通过前女友谢某认识大哥“郭院长”(郭某),对方是三康医院的院长,还是赣州市保障性住房的主任。他可以通过郭某为不符合条件者代办公租房。2015年11月中旬,他通过QQ认识蒋某1,向对方称可以代办公租房,并告诉对方他大哥是赣州市保障性住房的主任。之后,蒋某1、蒋某2姐妹给了他办理公租房所需的户口本、身份证等材料及25000元订金。没过几天,蒋某1又说不办了,并让其退还订金。他通过文清路一家建设银行取款20000元,自己留下1000元其余都给了对方。之后,蒋某2又找他办理公租房,并转账10000元给他。2016年2月底,因打麻将输了钱,他以蒋某2申请材料已通过还需送礼为由,找对方要了2000元。收了对方办理公租房的钱后,他和谢某于2016年2、3月份的一天到郭某的办公室将蒋某2申请公租房的资料给了郭,对方说申请人不符合条件,他就找过郭某这一次。2015年5月12日,因一直未办好公租房,蒋某2要他退钱,他给了对方1000元,而剩余的17000元被他打麻将及日常开销花掉了,其并没有将钱用于打点关系、送礼等。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认定上述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卢某提出其收取二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6000元,其中1000元是借款,剩余15000元是用于帮助二被害人代办公租房,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意见,因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卢某谎称其认识一大哥系赣州市保障性住房的主任,其可以通过此人为不符合条件者代办公租房,并编造“走关系”等理由,骗得二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5000元。被害人蒋某1因担心被告人卢某无法申请到公租房,向被告人卢某要回已支付的钱财,被告人卢某取款人民币20000元,以自身没钱用为由,留下人民币1000元后仅退还被害人人民币19000元。后被告人卢某又以能帮被害人蒋某2代办公租房为由,骗得被害人蒋某2人民币10000元。诈骗得手后,被告人卢某将上述款项用于打麻将、日常开销等,拒不返还,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客观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了对方当事人的钱财,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对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卢某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18年5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 菲人民陪审员 蔡 慧人民陪审员 邹兴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丁明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