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705民初2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竺剑辉与严振全、陈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竺剑辉,严振全,陈玉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647号原告竺剑辉,男,198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委托代理人陈柏念,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振全,男,195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被告陈玉芬,女,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委托代理人谭文正,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竺剑辉诉被告严振全、陈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竺剑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7.25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420元,合共837.25元,由原告竺剑辉负担。审判员  袁伟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凌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