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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1民初3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达拉特旗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文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拉特旗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文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3098号原告:达拉特旗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秀莲,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爱琴,内蒙古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云耀清,系该公司副经理。被告:杨文军,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日和B区24号楼1单元101室,个体养车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达拉特旗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文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拉特旗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达拉特旗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拉特旗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达拉特旗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海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燕晋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