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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刑终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周建抢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建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刑终850号原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建,男,1997年10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2017年4月9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建犯抢夺罪一案,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川0116刑初786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周建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周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周建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建撤回上诉。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6刑初78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戈金梁审判员  李抒璟审判员  聂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汪 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