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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1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会与被执行人高瑞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高瑞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410号申请执行人:李会,女,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拜泉县拜泉镇庆泉小区。被执行人:高瑞峰,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拜泉县拜泉镇东方红街五委。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会与被执行人高瑞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231执4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 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曹铁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