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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9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1372号原告:李某,女,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王某,男,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李某负担。审 判 员 田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吴 凡书 记 员 耿胜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