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9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1372号原告:李某,女,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王某,男,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李某负担。审 判 员 田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吴 凡书 记 员 耿胜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