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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4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武正军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正军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4刑初614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正军(曾用名武学俊),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7]63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正军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卫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正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1年12月至2013年11月间,被告人武正军先后办理了上海银行(卡号为62×××20)、广发银行(卡号为62×××59)、中国农业银行(卡号为52×××41)、中信银行(卡号为62×××95)、交通银行(卡号为62×××59)、中国银行(卡号为62×××22)信用卡各一张,并使用上述银行信用卡消费、取现,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82,789.66元。期间,被告人武正军明知其所举债务到期、无力归还,仍办理信用卡并消费使用,且透支后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拒不归还欠款。截止案发时止,上海银行所欠透支本金人民币14,069元,广发银行所欠透支本金人民币13,592.3元、中国农业银行所欠透支本金人民币698.39元、中信银行所欠透支本金人民币38,217.1元、交通银行所欠透支本金人民币7,137元、中国银行所欠透支本金人民币9,075.87元。2016年12月16日,被告人武正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正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银行报案材料、信用卡申办材料、银行催收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尚某,4的证言、个人信用报告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正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正军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武正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武正军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9年12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武正军退赔被害单位上海银行人民币14,069元,广发银行人民币13,592.3元、中国农业银行人民币698.39元、中信银行人民币38,217.1元、交通银行人民币7,137元、中国银行人民币9,075.8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朱世珍人民陪审员  乔秀华人民陪审员  沙 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见习书记员  苗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