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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51民初7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亚云与陈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云,陈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7141号原告:张亚云,男,1964年4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现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陈凯,男,1980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张亚云与被告陈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张亚云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亚云以被告陈凯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云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江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