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51民初7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亚云与陈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云,陈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7141号原告:张亚云,男,1964年4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现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陈凯,男,1980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张亚云与被告陈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张亚云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亚云以被告陈凯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云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江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