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民终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水城县银河有限责任公司、何瑞玲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水城县银河有限责任公司,何瑞玲,宋玉兰,张家翔,)水城县国土资源局,任虹颖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11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水城县银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中路84号。法定代表人:何瑞玲。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瑞玲,女,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德州市陵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玉兰,女,193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德州市陵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翔,男,195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四上诉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孝军,系贵州清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199910898888。四上诉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飞,系贵州清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0327855。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水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新区。组织机构代码证:00947563-5。法定代表人:李珍辉,系该局局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610366716。原审被告:水城县银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水城县双水开发区天弈大道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21474116-2。法定代表人:任虹颖,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任虹颖,女,1971年4月26日生,彝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系水城县银河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二原审被告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丹,系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六盘水分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510868333。上诉人水城县银河有限责任公司(老银河公司)、何瑞玲、宋玉兰、张家翔因与被上诉人水城县国土资源局、原审被告水城县银河有限责任公司(新银河公司)、任虹颖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1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诉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1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水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0元由上诉人水城县银河有限责任公司(老银河)申请退回。审判长 张景强审判员 谭茶芬审判员 王大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