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民初2792号-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浩然与赵德海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浩然,赵德海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2792号-1号申请人:赵浩然,男,2004年10月29日出生,住滦平县。法定代理人:马艳华,女,1975年4月17日出生,住滦平县。被申请人:赵德海,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住滦平县。申请人赵浩然与被申请人赵德海抚养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浩然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德海所有的车牌号为冀HD50**号长安牌客车予以保全。申请人赵浩然以马艳华所有的坐落在滦平县北山西区清水湾小区1号丙幢2单元404室楼房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担保人马艳华提供的担保财产应予以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马艳华所有的坐落在滦平县北山西区清水湾小区1号丙幢2单元404室楼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大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