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81民申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菊芳与姚伟达、惠州市泳嘉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菊芳,姚伟达,惠州市泳嘉实业有限公司,周淑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申1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张菊芳,女,1963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委托代理人傅莲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姚伟达,男,1978年7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惠州市泳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斜下22号小区报关配套用房(1)1层08、09号(2)1层7号。法定代表人刘金海。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周淑怡,女,1988年9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再审申请人张菊芳因与被申请人姚伟达、惠州市泳嘉实业有限公司、周淑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苏0681民初177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菊芳申请再审称:2017年1月,申请人以三被申请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了解到原债权人与姚伟达间存在仲裁约定,而与另两被申请人间不存在仲裁约定,故申请人于同年3月14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姚伟达的起诉,同时变更诉讼请求,保留对另两被申请人的起诉。同月16日,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以(2017)深仲受字第254号受理了申请人对姚伟达的仲裁申请,但法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苏0681民初177号之二民事裁定以申请人违反诚信原则、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为由不准许申请人张菊芳撤回部分起诉及变更诉讼请求。该裁定与客观事实相悖,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再审。本院认为: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苏0681民初177号之二民事裁定针对的是不准许原告张菊芳撤回对被告姚伟达的诉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无上诉权,该裁定属于程序性裁判文书。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该裁定不属于申诉审查范围,不应进入再审。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张菊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万菊英审判员  印建忠审判员  陆建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燕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