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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民再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1金学林与高金鑫、华建和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高金鑫,金学林,华建和,乔晗勇,沭阳马厂医院,江苏住友建设有限公司,宿迁市润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沭阳县鸿达塔吊拆装有限公司,沭阳县飞达起重设备拆装有限公司,刘新林,张万兴,周斌,周飞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再391号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金鑫。二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学林。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卫龙,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绍康,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晗勇。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绍康,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沭阳马厂医院。负责人:王维川,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华,该院职工。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住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丽,该公司董事长。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市润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玉玺,该公司经理。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沭阳县鸿达塔吊拆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杰高,该公司经理。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沭阳县飞达起重设备拆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银珠,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恩成,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新林。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万兴。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斌。原审被告:周飞。原审原告金学林与原审被告高金鑫、华建和、乔晗勇、沭阳马厂医院、江苏住友建设有限公司、宿迁市润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沭阳县鸿达塔吊拆装有限公司、沭阳县飞达起重设备拆装有限公司、刘新林、张万兴、周斌、周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沭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2013)沭开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高金鑫不服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4)宿中民终08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宿中民终0869号民事判决;二、撤销沭阳县人民法院(2013)沭开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三、本案发回沭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高金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覃卫东审判员  谢朝晖审判员  徐金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汤媛媛第1页/共4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