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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4民初2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钟贺嘉与何秀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贺嘉,何秀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4民初2085号原告:钟贺嘉,女,汉族,1985年8月10日出生,住广州市从化区,委托代理人:曾荣、冯健飞,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秀泉,男,汉族,1982年2月18日出生,住广州市从化区,委托代理人:肖娟,系广东韬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贺嘉与被告何秀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贺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189元(原告已付),由原告钟贺嘉负担。审判员  李国洲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黎紫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