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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5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蒋俊军与龙卫国、刘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俊军,龙卫国,刘志华,龙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5724号原告蒋俊军,女,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被告龙卫国,男,195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刘志华,女,195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龙厚,女,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俊军诉被告龙卫国、刘志华、龙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俊军于2017年7年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龙卫国、刘志华、龙厚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龙卫国、刘志华、龙厚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原告蒋俊军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对本案财产保全措施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蒋俊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龙卫国、刘志华、龙厚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元,若帐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300000元,余额方可支取;二、若被告龙卫国、刘志华、龙厚名下的银行帐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300000元,则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龙卫国、刘志华、龙厚名下的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海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罗阿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