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9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岳勇与庞远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勇,庞远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9797号原告:岳勇,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庞远建,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岳勇与被告庞远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岳勇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勇撤诉。本案预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岳勇承担。审判员 钟宇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邓圣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