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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9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岳勇与庞远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勇,庞远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9797号原告:岳勇,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庞远建,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岳勇与被告庞远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岳勇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勇撤诉。本案预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岳勇承担。审判员  钟宇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邓圣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