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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偲声、李奇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偲声,李奇学,李秋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291号申请执行人李偲声,男,25岁,1991年4月15日出生,地址孟村县。被执行人李奇学,男,44岁,1972年6月4日出生,地址盐山县。被执行人李秋宁,女,20岁,1996年8月30日出生,地址南皮县。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2017)冀0925民初2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奇学的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奇学轿车的查封,车号:冀J×××××。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振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沙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