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偲声、李奇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偲声,李奇学,李秋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291号申请执行人李偲声,男,25岁,1991年4月15日出生,地址孟村县。被执行人李奇学,男,44岁,1972年6月4日出生,地址盐山县。被执行人李秋宁,女,20岁,1996年8月30日出生,地址南皮县。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2017)冀0925民初2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奇学的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奇学轿车的查封,车号:冀J×××××。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振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沙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