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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7101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北京跨欧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新疆新丝路快铁物流有限公司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跨欧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新疆新丝路快铁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7101民初292号原告:北京跨欧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568138835,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2号成中大厦15层1560号。法定代表人:董万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召,北京维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连钟,北京维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新丝路快铁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75EC32F,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柱山街28号坤盛园10号商业综合楼。法定代表人:陈红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军,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广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珠,女,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原告北京跨欧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新丝路快铁物流有限公司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跨欧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跨欧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跨欧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046.88元(原告北京跨欧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0523.44元,因原告北京跨欧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故其应负担25元,剩余21021.88元退回原告北京跨欧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叶新华审 判 员  马 静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