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0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宏升塑胶(杭州)有限公司与湖南中为建设有限公司、张露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宏升塑胶(杭州)有限公司,湖南中为建设有限公司,张露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0833号原告宏升塑胶(杭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09127132T,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屠家埭村、木汀徐村。法定代表人郁世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婷婷,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中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2184740109,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韶山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邹勇虎。被告张露云,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宏升塑胶(杭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中为建设有限公司、张露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宏升塑胶(杭州)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中为建设有限公司、张露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升塑胶(杭州)有限公司撤回对湖南中为建设有限公司、张露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宏升塑胶(杭州)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娆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