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9民初10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宏升塑胶(杭州)有限公司与湖南中为建设有限公司、张露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宏升塑胶(杭州)有限公司,湖南中为建设有限公司,张露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0833号原告宏升塑胶(杭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09127132T,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屠家埭村、木汀徐村。法定代表人郁世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婷婷,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中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2184740109,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韶山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邹勇虎。被告张露云,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宏升塑胶(杭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中为建设有限公司、张露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宏升塑胶(杭州)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中为建设有限公司、张露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升塑胶(杭州)有限公司撤回对湖南中为建设有限公司、张露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宏升塑胶(杭州)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娆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