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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武生与杨建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武生,杨建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715号申请执行人:张武生,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城关镇东大街41号。被执行人:杨建学,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朝邑镇连家村。本院执行张武生与杨建学民间借贷纠纷(2016)陕0523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借款462000元,诉讼费7629元,及执行费6944元。被执行人杨建学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杨建学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建学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政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袁宏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