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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6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重庆御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熊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御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熊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6185号原告:重庆御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义学路2号金易都会1幢7-A-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93900043L。法定代表人:杨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甫,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克,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熊瑜,男,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重庆御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熊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重庆御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御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米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冷爱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