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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金乡县人民法院、赵东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乡县人民法院,赵东亮,魏方,刘坤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310号申请执行人金乡县人民法院,金乡县青年路与光明路交汇处。院长 :邵继军。被执行人赵东亮,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金乡县。被执行人魏方,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刘坤明,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乡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赵东亮、魏方、刘坤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纠纷一案中,本院在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济宁市天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董钦锋执行员张亚东执行员孙善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邵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