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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8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东莞市恒博装订设备有限公司与苏东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恒博装订设备有限公司,苏东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8310号原告:东莞市恒博装订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沙头沙区金慧丰工业园二区*楼*座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92131601P。法定代表人:刘小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远铭,该公司员工。被告:苏东明,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原告东莞市恒博装订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苏东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东莞市恒博装订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东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恒博装订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东明起诉的申请,应视为原告对权利的自主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恒博装订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东明的起诉。本案收取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恒博装订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罗艳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莫建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