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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1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湖南经久钢铁工贸有限公司诉湖南桑乐数字化太阳能有限公司等买卖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经久钢铁工贸有限公司,湖南桑乐数字化太阳能有限公司,山东桑乐太阳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92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经久钢铁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娟。被执行人湖南桑乐数字化太阳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兴东。被执行人山东桑乐太阳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雪广。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1月11日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306488元,违约金97769元(暂自2015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2017年8月6日),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8335元,案件执行费5927元,共计41851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桑乐数字化太阳能有限公司、山东桑乐太阳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851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石江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