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行审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石狮市华联超市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石狮市华联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581行审60号申请人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蔡新群,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石狮市华联超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05228806D。法定代表人施晓蓉。申请人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狮市监处字(2016)第8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10月25日对位于石狮市宝盖镇铺锦村16片区88号的经营场所石狮市华联超市有限公司铺锦商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当日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对涉案物品芋泥饼1盒进行扣押。经查明:当事人被查扣的芋泥饼用白色盒子简易包装,每盒内含芋泥饼5个,内附标签上印有“芋泥饼”、“休闲系列食品请君品尝”、“营养丰富香脆可口”、“配料:精面粉、芋头、精白糖、食用油、芝麻、奶油等”、“生产日期:(此处为空)”、“保质日期:(此处为空)”、“营养成分表”等字样,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也没有注明生产厂家厂名、厂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现场检查时上述食品数量为1盒被当场查扣。据当事人口述,该商品只有被查扣的1盒,尚未售出,进货价3元/盒,拟售价4元/盒,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另查明,当事人采购上述食品时没有履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义务以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该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芋泥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参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以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石狮市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四)……”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以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并做如下处罚:(一)没收在扣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芋泥饼1盒;(二)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三)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予以警告。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2月8日向石狮市华联超市有限公司铺锦商场依法送达狮市监处字(2016)第8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石狮市华联超市有限公司铺锦商场未在申请人指定的期限内全部缴纳相关罚款,亦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石狮市华联超市有限公司铺锦商场是石狮市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31日设立的分公司,2017年1月18日被石狮市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本院认为,申请人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狮市监处字(2016)第8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由于当事人石狮市华联超市有限公司铺锦商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规定的缴纳石狮市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义务,在被其设立公司石狮市华联超市有限公司注销登记后,申请人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对石狮市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狮市监处字(2016)第8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石狮市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将拖欠的罚款5000元缴交本院。被执行人石狮市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石狮市华联超市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文龙审判员 尤祖荣审判员 曾怡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郑 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