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修浩与范铁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浩,范铁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1731号原告:修浩,男,1970年9月9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委托代理人:刘淑霞,女,汉族,1974年10月27日生,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范铁帅,男,1969年11月5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浩与被告范铁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修浩委托代理人刘淑霞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原告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本院已减半收取187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修浩承担,剩余188元由本院返还原告。审判员 孙立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继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