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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修浩与范铁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浩,范铁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1731号原告:修浩,男,1970年9月9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委托代理人:刘淑霞,女,汉族,1974年10月27日生,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范铁帅,男,1969年11月5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浩与被告范铁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修浩委托代理人刘淑霞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原告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本院已减半收取187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修浩承担,剩余188元由本院返还原告。审判员  孙立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继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