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4清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武汉生之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南京生之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熊骏申请公司清算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生之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生之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熊骏

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清申1号申请人:武汉生之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98327549A,住所地在武汉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818号高科医疗器械园B11号1楼、2楼。法定代表人:华权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小丽,1987年6月1日生,住湖北省应城市。被申请人:南京生之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MCMJF81,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东路158号3幢719室。法定代表人:甘胜生,该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熊骏,1971年10月6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新,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武汉生之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南京生之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熊骏申请公司清算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审查。申请人武汉生之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裁定公司强制清算受理前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南京生之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现申请人武汉生之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南京生之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武汉生之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南京生之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书剑人民陪审员  任俊虎人民陪审员  邓汉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 助理  顾正麟书 记 员  龙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