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2执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某、张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2执90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9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定州市,证件号码130682199112136314。被执行人张某,地址定州市。朋张某杏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0682民初173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张某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王某朋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张某杏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王某朋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张某杏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王某朋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占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