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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2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季友冲与杜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友冲,杜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2执395号申请执行人季友冲。被执行人杜海峰。申请执行人季友冲与被执行人杜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标的为20150元。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对被执行人杜海峰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杜海峰所有的车牌号为苏J×××××车辆已被另案查封,但该车实际已被本案申请执行人扣押,因车辆车况一般,价值不大,双方当事人正在对车辆价格以及案件处理与另一案申请执行人协商处理,因协商处理周期较长,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广斌代理审判员  朱海俊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