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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战修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战修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刑初106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战修,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汉族,小学文化,出租车司机,住太和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7月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2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丁赛乐,浙江海昌(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9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战修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淑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战修及其辩护人丁赛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7日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战修与被害人余某在乐清市柳市镇车站路老车站转盘附近因车费纠纷发生争执,进而双方发生殴打,期间,被告人王战修两次用膝盖顶被害人余某腹部,致使被害人余某肠道破裂穿孔。2016年8月5日,经乐清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之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经调解,并取得被害人余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战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余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李某的证言、就诊材料、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领款收据、家庭贫困证明、抓获经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监控视频、截图及说明,监控卡口照片说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战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战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系琐事纠纷引发,双方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战修的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王战修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王战修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战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益华人民陪审员  赵文麟人民陪审员  王海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周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