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2民初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1582顾文杰与黄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文杰,黄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2民初1582号原告:顾文杰,男,汉族,1992年11月2日生,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黄斌,男,汉族,1970年9月28日生,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原告顾文杰诉被告黄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顾文杰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00元,由原告顾文杰负担。审 判 长 蒋少伟代理审判员 黄苗苗人民陪审员 黄康乐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蒋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