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4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4475崔亚栩与何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亚栩,何青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4475号原告:崔亚栩,女,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俊明,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告:何青,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原告崔亚栩与被告何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崔亚栩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亚栩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亚栩撤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崔亚栩负担。审判员 臧田桂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