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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4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4475崔亚栩与何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亚栩,何青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4475号原告:崔亚栩,女,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俊明,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告:何青,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原告崔亚栩与被告何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崔亚栩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亚栩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亚栩撤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崔亚栩负担。审判员  臧田桂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