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3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委托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3执79号申请执行人郝某某,女,1962年3月1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阳泉市开发区。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66年2月11日生,汉族,阳泉煤业集团职工,现住阳泉市矿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矿商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告王某某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郝某某110000元。由于义务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传票督促执行未果。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除工资账户外,无其他存款记录,其工资账户已被本院所执行的(2017)晋0303执58号执行案件冻结。证券、车辆均无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暂无一次性履行能力。期间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已于2017年8月5日向本院递交延期执行申请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贾建军执行员 赵俊峰执行员 贾风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冯泽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