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7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小敬、李爱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小敬,李爱民,赵占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7执126号申请执行人马小敬。被执行人李爱民。被执行人赵占其。马小敬与李爱民、赵占其合同纠纷一案,唐县人民法院(2016)冀0627民初64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爱民、赵占其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马小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在车管所、房管所、银行、工商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爱民、赵占其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马小敬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爱民、赵占其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马小敬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恩儒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田伟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