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4民初2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孙某与范某、林西县雨丰节水设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范某,林西县雨丰节水设备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2530号原告:孙某,男,1960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委托代理人:宋某,内蒙古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男,年龄不详,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林西县雨丰节水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县原告孙某与被范某、林西县雨丰节水设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 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白永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