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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4民初2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孙某与范某、林西县雨丰节水设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范某,林西县雨丰节水设备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2530号原告:孙某,男,1960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委托代理人:宋某,内蒙古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男,年龄不详,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林西县雨丰节水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县原告孙某与被范某、林西县雨丰节水设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 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白永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