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辽源市中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林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源市中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林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1490号原告辽源市中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士森,经理。委托代理人隋强。被告林波,住所地辽源市。原告辽源市中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林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被告入住晨风小区8号楼1001室、1002室,中吉物业公司以辰峰上东名苑物业管理处(该小区名称)的名义与业主林波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了双方的义务和权力及违约责任,原告已按合同规定给被告提供了相应物业服务。被告无故逾期不缴纳物业费,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物业费21498.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林波的准确送达地址,也未向本院提交无法送达的证明材料并依法交纳公告费用,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辽源市中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拓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马业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