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8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熊绍先、冯新娇等与赖红秀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绍先,冯新娇,熊绍林,赖红秀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8民初640号原告:熊绍先,男,194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定南县人,家住江西省定南县。原告:冯新娇,女,1961年8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定南县人,家住就显得定南县。原告:熊绍林,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定南县人,家住江西省定南县。被告:赖红秀,女,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定南县人,家住江西省定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绍先、冯新娇、熊绍林诉被告赖红秀恢复原状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熊绍先、冯新娇、熊绍林以已与被告赖红秀协商处理好此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赖红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绍先、冯新娇、熊绍林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绍先、冯新娇、熊绍林撤回对被告赖红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熊绍先、冯新娇、熊绍林承担。审判员 黄昕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邹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