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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8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熊绍先、冯新娇等与赖红秀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绍先,冯新娇,熊绍林,赖红秀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8民初640号原告:熊绍先,男,194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定南县人,家住江西省定南县。原告:冯新娇,女,1961年8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定南县人,家住就显得定南县。原告:熊绍林,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定南县人,家住江西省定南县。被告:赖红秀,女,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定南县人,家住江西省定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绍先、冯新娇、熊绍林诉被告赖红秀恢复原状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熊绍先、冯新娇、熊绍林以已与被告赖红秀协商处理好此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赖红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绍先、冯新娇、熊绍林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绍先、冯新娇、熊绍林撤回对被告赖红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熊绍先、冯新娇、熊绍林承担。审判员  黄昕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邹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