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5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布兰卡餐饮店与被告王以沫演出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建邺区布兰卡餐饮店,王以沫
案由
演出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苏01**民初5317号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布兰卡餐饮店,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河西大街***号台湾名品城二馆部分场地。经营者:王彬,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澍宇,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斯瑞,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以沫,男,199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布兰卡餐饮店(以下简称布兰卡餐饮店)与被告王以沫演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2017年8月7日,原告布兰卡餐饮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31元,由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布兰卡餐饮店负担。审判员 俞昌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文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