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终4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大连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大连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悦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48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中南路中林园*号*单元地下*层至地上*层*号***室。法定代表人:陈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璐,系辽宁君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胜利路***号。法定代表人:于家发,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隋秀英,系辽宁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悦泰���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三环街**号。法定代表人:张悦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女,汉族,1977年6月2日生,系该公司法务部长,住大连市沙河口区。上诉人大连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原审第三人悦泰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4民初3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大连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大连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438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7719元,由上诉人大连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巍立审判员 何 川审判员 林荣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