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2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与刘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刘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81民初2364号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五洲三期29幢6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081620235Y。法定代表人:田泽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岷,女,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玲,女,1985年12月8日,汉族,住永安市,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岷到庭参加诉讼,刘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刘玲立即偿还物业管理费777.98元、水电公摊费476元,合计1253.98元(详见计算清单);2.刘玲支付自2015年2月起至2017年5月止的逾期付款滞纳金715.31元;并继续按每日千分之一支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直至结清全部物业管理费时止(详见计算清单);3.由刘玲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刘玲支付自2015年2月起至2017年5月止的逾期付款滞纳金525.13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1日,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与永安市五洲小区B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五洲小区B区物业服务合同》一份,其中合同第六条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①多层0.40元/月m²,②高层0.80元/月m²,③别墅1.20元/月m²,④商业1.10元/月m²,逾期交费的,按应交纳物业服务费总额的1‰交纳滞纳金。合同签订后,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立即进驻小区并按合同约定,为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刘玲作为该小区业主接受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务,未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等费用,无故拖欠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水电公摊费等费用,经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多次催讨,均未果。根据《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刘玲依法应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用及滞纳金。刘玲未作答辩。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刘玲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入伙登记表、五洲小区B区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物业服务协议书、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2014年-2015年电费表、物业费滞纳金计算清单予以证实;刘玲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刘玲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1日,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与永安市五洲小区B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五洲小区B区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其中合同第六条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①多层0.40元/月m²,②高层0.80元/月m²,③别墅1.20元/月m²,④商业1.10元/月m²。该条还约定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交纳物业服务费总额的3‰比例交纳滞纳金。合同订立后,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日进驻该小区,按合同约定为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至2015年12月31日止。刘玲为永安市五洲小区B区的27幢1单元1104室房屋的业主,在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为该小区提供服务期间,刘玲仅交纳2014年的物业服务费和水电公摊费,拖欠2015年1月至12月的物业服务费777.98元和水电公摊费476元。本院认为,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与永安市五洲小区B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五洲小区B区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而永安市五洲小区B区业主委员会是该小区全体业主推选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的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全体业主均有效力,故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与永安市五洲小区B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五洲小区B区物业服务合同》对该小区内的全体业主都具有约束力。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的物业服务,而作为业主的刘玲却未按合同的约定交纳相关的物业服务费用,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为此要求刘玲支付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777.98元、水电公摊费476元的诉请和要求刘玲按日1‰比例计算支付从2015年2月至2017年5月止的滞纳金525.13元的诉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刘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刘玲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777.98元、水电公摊费476元,合计1253.98元。二、刘玲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支付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滞纳金525.13元(按日1‰从2015年2月算至2017年5月止,详见本判决书附件的计算清单)。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泽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项满春附件:物业服务费、公摊水电费、滞纳金计算清单楼栋房号姓名电话面积物业费(元)物业欠费时段公摊水电(元)公摊欠费时段滞纳金271-1104刘玲1385088851181.04777.9815.1-15.1247614.1-15.12525.131、物业费:81.04m2*0.8元/月m2*12/月=777.89元;2、公摊水电费:19.8元/月平均*24/月=476元;3、滞纳金:525.13元。日期物业费(元/月)欠物业月数违约金率1‰/天天数/月滞纳金2015年1月64.8300.0013002015年2月64.83110.0013021.39392015年3月64.83100.0013019.4492015年4月64.8390.0013017.50412015年5月64.8380.0013015.55922015年6月64.8370.0013013.61432015年7月64.8360.0013011.66942015年8月64.8350.001309.72452015年9月64.8340.001307.77962015年10月64.8330.001305.83472015年11月64.8320.001303.88982015年12月64.8310.001301.94492016-1-1至2017年5月777.98170.00130396.7698合计525.1332附:本判决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条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有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第十二条第四款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辖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费用。第六十五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制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