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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监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吴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监4号申请再审人吴某(原审原告),男,199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委托代理人唐治强,景县义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王某(原告被告),女,199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景县。申请再审人吴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景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7民初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某申请再审称,该判决认定的彩礼33600元与事实不符,片面的听取了被告陈述,没有听取证人意见。证人刘某1与景县义安法律所唐治强的调查笔录一致。形成了证据链。见面礼8800元、认家8800元、会亲家46000元、下车6000元、房款20000元,计89600元。有证人刘某2、刘某1作证。为此,原判决认定33600元错误。要求法院再审。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审原告吴某为证明所诉彩礼89600元的事实,提供刘某1、刘秀英的证言,其书面证言均证实王某接受吴某彩礼认家8800元、见面礼8800元、会亲家46000元、买房款20000元,共计83600元。刘某1系原审原告的亲姨,其出庭证言与书面证言一致,刘秀英未出庭作证。原审被告王某对证人证言提出异议,只承认接受原审原告彩礼见面礼8800元、认家8800元、会亲家16000元,共计33600元。本院认为,因刘秀英未出庭作证,其证言不能接受质证,该证言依法不能采信;刘某1系原审原告的亲姨,虽其出庭作证,但其与原审原告有利害关系,其证实的事实又与原审原告陈述的事实不一致,该证言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其证明力较小。为此,原判以原审原告提供证据不足为由,认定原审被告接受原审原告彩礼33600元,并判决原审被告退还原审原告彩礼款19000元并无不当。吴某现只提供刘秀英、刘某1的原书面证言,没有提供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故申请人吴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秀芳审 判 员 李宪瑞代审判员 赵 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