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04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武红梅与河南省富民达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红梅,河南省富民达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4民初821号原告:武红梅,女,汉族,1976年10月1日出生,住新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方庆,男,住新安县,新安县城关镇西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特别授权。被告:河南省富民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洛阳市瀍河区五谷路与310国道交叉口东南方100米。法定代表人:李志勋,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武红梅与被告河南省富民达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2017年8月7日武红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武红梅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163元,减半收取计2581.5元,由武红梅负担。审判员 黄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江海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