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法执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法执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78年8月16日出生,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成年,住济源市。本院关于李某申请执行李某其他民事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济民一初字第5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李某所有的车辆。扣押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保林审判员 赵凌青审判员 赵 攀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二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