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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3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黄慧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黄慧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民初3468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祥,福建坤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慧聪,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平市,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慧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慧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黄慧聪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40000元;2、被告黄慧聪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640元(欠款额10%的当月违约金,及按欠款额日千分之一从欠款日2016年7月23日计算至2017年5月11日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并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律师费1500元由被告黄慧聪承担。事实与理由:垫付宝是由原告推出的,由原告替买方会员(以下简称用户)向卖方会员(以下简称商户)垫付消费款,再由用户在还款之日前偿还垫付款的服务,即垫付宝提供的是垫付消费款服务。要享受垫付宝服务,首先要在垫付宝网站(网址××)注册成为垫付宝会员,注册成功后,原告会为会员分配唯一的垫付宝账户,并由会员本人设定登陆密码。垫付宝会员分为两类,一类是买方会员,其出于消费目的,需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我们称之为用户,另一类会员是卖方会员,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我们称之为商户。由于垫付宝是为用户垫付消费款,故对用户还规定了授信程序。用户注册为会员后,要和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提供抵押财产,并签订授权书、担保函等,原告根据用户提供的财产情况,授予其一定的信用额度,并在其账户中形成账单日、还款日及授信额度等内容。在信用额度范围内,原告可以替用户垫付消费款给商户。垫付款项的方式是原告将与交易金额等额的垫付宝额度在扣除向商户收取的服务费(垫付消费额的2%或2.4%)后,划拨到商户的垫付宝账户中,商户收到额度后,既可用额度到其他商户处消费,也可以选择向原告申请提现。对用户而言,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不计利息,不收取任何费用,但用户须依约在还款日前将原告垫付款项如数归还原告,如果逾期,须依照《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对商户而言,原告依照《垫付宝交易协议》的约定,向其收取所垫付消费款一定比例(2%或2.4%)的服务费。本案被告黄慧聪即为垫付宝用户,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情况如下:2016年6月24日,在龙岩市漳平市和平镇商户张永佳处垫付消费款40000元;以上原告替被告黄慧聪垫付的消费款,被告黄慧聪逾期拒不归还原告。截至起诉之日,被告黄慧聪尚欠原告垫付款40000元、违约金15640元(欠款额10%的当月违约金,及按欠款额日千分之一从欠款日2016年7月23日计算至2017年5月11日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并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原告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黄慧聪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5年6月23日,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黄慧聪(乙方)签订一份《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约定乙方向甲方申领具有消费垫付功能的“垫付宝”账户(又称垫付卡账户);在会员间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时,乙方可使用“垫付宝”账户内的信用额度进行消费;甲方替乙方垫付消费款项给“垫付宝”卖方会员后,乙方负有将垫付款定期归还甲方的义务;乙方同意按“垫付宝”网站上确认的还款期限、还款方式按时足额偿还甲方垫付的消费款项;同时,乙方同意按“垫付宝”网站上载明的服务费收取标准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服务费;乙方若未按时足额偿还甲方垫付款项,则应当按欠款总额的10%交纳当月违约金,并在未还清前按日利率1‰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因本合约产生的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一切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约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约在龙岩市新罗区瑞德汽车配件店签署。2016年6月24日,被告黄慧聪在案外人张永佳处消费40000元,由原告为被告黄慧聪垫付。原、被告约定:账单日为15日,还款日为23日。此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原告前述垫付的款项。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黄慧聪垫付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黄慧聪应限期偿还尚欠原告的垫付款40000元,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但原告要求当月违约金4000元的同时,还要求按日1‰计算滞纳金,明显加重被告黄慧聪的负担。本院参照民间借贷相关规定对从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的超出该标准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同时,虽然合同对实现债权而花费的律师费作出约定,但原告未能提供实际花费律师费1500元的相关证据,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黄慧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慧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欠款4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6年7月24日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1元,减半收取计596元,由被告黄慧聪负担580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  婷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童欢欢(代)书记员 罗司苒(代)附:一、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账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履行款账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账号:17×××01)诉讼费缴交账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账号:10×××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新罗区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