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1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罗山县周党镇闵湾村第四村民组与罗山县众盛绿色综合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山县周党镇闵湾村第四村民组,罗山县众盛绿色综合种养殖专业合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1执154号申请执行人罗山县周党镇闵湾村第四村民组。代表人余意,男,1969年5月出生,系该组组长。被执行人罗山县众盛绿色综合种养殖专业合作。法定代表人詹才银,男。上列当事人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罗山县众盛绿色综合种养殖专业合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罗山县众盛绿色综合种养殖专业合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罗山县周党镇闵湾村第四村民组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521执1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大贵审 判 员 杨中华代审判员 胡先尧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