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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6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新乡市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乡市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6执301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某某有限公司。执行人 :新乡市某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新乡市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乡市某某机械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6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志勇审判员李绍简审判员姜志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缑玉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