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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6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广东南方数媒工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平山县太行泉水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南方数媒工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平山县太行泉水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6559号原告:广东南方数媒工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289号6层611室。法定代表人:黄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敏,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琦,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山县太行泉水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平山镇刘家会村南。法定代表人:吴国琴。原告广东南方数媒工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清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南方数媒工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南方数媒工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文君人民陪审员  陆杰文人民陪审员  罗建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嘉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