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9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4-15
案件名称
周志南申请执行先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南,先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9执150号申请人:周志南,男,汉族,1973年10月14日生,住昆明市五华区。被执行人:先玉,女,汉族,1970年5月11日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周志南申请执行先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昆民五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先玉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院指定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寻甸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9执15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华云审判员 谷自流审判员 丁路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丽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