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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民初2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连亮与冯国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亮,冯国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2493号原告:李连亮,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冯国鹏,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原告李连亮与被告冯国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连亮要求撤回对被告冯国鹏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连亮撤回对被告冯国鹏起诉的申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连亮负担。审判员  贾依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晓青 来源:百度搜索“”